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东兴时代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云树林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124473-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231号 | 
| 案号 | (2015)东法执字第01855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 
| 执行法院 | 东胜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5-13 | 
| 发布日期 | 2016-01-0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内蒙古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兴时代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彩虹房屋租赁费197794元及违约金(其中2013年度租金89161元,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年度租金为97552元,从2014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上述利率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9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兴时代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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