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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善卫公罚[2020]0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部分环境卫生类第1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1
    决定机关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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