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70****413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971民终6957号 |
案号 | (2021)粤1971执恢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5-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一、被告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13538250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5年3月2日计至垫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305000元; 三、被告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陈锡江、刘向红就被告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所负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13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1674.26元,被告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陈锡江、刘向红负担109455.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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