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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398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民终695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粤1971执156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19-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执行人晔联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信达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13,538,250元及利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5年3月2日计至垫款清偿之日止);二、被申请执行人晔联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信达公司支付律师费305000元;三、被申请执行人烨达公司、德丰行公司、陈锡江、刘向红就被申请执行人晔联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信达公司所负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130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申请执行人信达公司负担1674.26元,被申请执行人晔联公司、烨达公司、德丰行公司、陈锡江、刘向红负担109,455.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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