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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映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8398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民终10841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25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6
    发布日期 2018-05-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NJ2014QCXJ-12的《油品购销合同》;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5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三、在被告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本案债务时,被告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应就被告德丰行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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