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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市名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卓奕呈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56002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前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前执字第014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前郭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09
    发布日期 2016-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一被告卓奕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1.60‰给付利息(扣除已给付的利息),逾期在原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罚息,计算至执行终结之日止。 二、第二被告邢伟、第三被告王子、第四被告长春市名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债权最高余额20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第二被告邢伟、第三被告王子、第四被告长春市名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第一被告卓奕呈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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