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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安工商处字(2016)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发布广告内容所传达的信息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10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28
    决定机关 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宁分局
    法定代表人 冯建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