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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MA****FG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04民初399号
    案号 (2019)粤0104执21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9
    发布日期 2019-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16层1605房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将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16层1605房返还给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其中从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每月按17799元计;2017年12月1日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每月按18689元计)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从2017年8月6日起,以同期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基数,按照每日0.1%,计算至实际支付租金之日止)。 四、确认被告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交纳的租赁保证金53397元,归原告广州民间金融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广州华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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