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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中益豪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00006****73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82民初4107号
    案号 (2020)川0182执23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四川中益豪庭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四川省锦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万元;二、驳回四川省锦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5元,由原告负担525元,由被告负担4400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先行垫付,被告在返还保证金时一并返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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