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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16〕5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肆万整(40000.00元)。(二)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05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高路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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