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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8169****96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2民初3362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恢4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4800000元、截至2017年5月15日的利息人民币1786400元,复利人民币5351.28元及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并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1099000元; 二、被告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俞仲玉、卢萍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0254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0254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93699134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行号:104312800123;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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