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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8169****96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海商初字第01026号
    案号 (2019)苏1202执恢3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20-04-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727976.31美元、利息37594.81美元及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9880250%计算的利息;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180400元。二、被告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俞仲玉、被告卢萍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74元,由被告江苏华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时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俞仲玉、卢萍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74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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