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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省凯朝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34955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4119号
    案号 (2019)赣0502执14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19-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省凯朝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华、敖火平支付工程款17287.2元,装修保证金200000元,合计217287.2元,利息264297.8元,并以未付款217287.2元为本金,以月息2%计息,支付自2018年6月4日至本金付清为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西省凯朝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华、敖火平支付经济损失20388.5元; 三、驳回原告李华、敖火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16元,原告李华、敖火平承担2833元,被告江西省凯朝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承担7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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