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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航空港区优尼科红枣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41010055****27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92民初4766号
    案号 (2021)豫0192执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日期 2021-03-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航空港区优尼科红枣专业合作社自愿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高风彦的借款及投资款共计300 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其中一笔200 000元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另外一笔100 000元投资款的利息自2019年12月2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若被告郑州航空港区优尼科红枣专业合作社未按期履行,原告高风彦可就被告郑州航空港区优尼科红枣专业合作社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计3170元,原告高风彦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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