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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航空港区优尼科红枣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41010055****279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192民初2681号
    案号 (2019)豫0192执17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19-11-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州航空港区优尼科红枣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松英、朱成福入股社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应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自2017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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