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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清城)市监食罚字〔2021〕9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1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清远市清城区粮食总公司家和粮油下濠基店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没有详细记录其经营的每一批次“莲山油粘米”(生产单位:广东百利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具体购进数量。当事人采购“莲山油粘米”(生产单位:广东百利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时没有详细记录每一批产品具体数量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8
    决定机关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