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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167****789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21民初1537号
    案号 (2021)皖0321执1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2
    发布日期 2021-05-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借款本金22499155.01元及利息(2019年4月28日前的欠付利息总额为925897.5元。再自2019年4月28日起,以22499155.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8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良杰、吴同兵、徐胜兵、刘福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承担40%的连带保证责任;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被告安徽龙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499155.01元及利息承担100%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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