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2167****789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21民初1403号 |
案号 | (2021)皖0321执35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09-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怀远县恒安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芡支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期内利息,以本金1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6%,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逾期罚息以本金1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048%,自2019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淮安、杨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80%的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杨淮安、杨梅、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怀远县恒安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360元,减半收取计65180元,由被告怀远县恒安起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杨淮安、杨梅共同负担;被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52144元的范围内与其他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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