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32167****789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321民初3892号 |
案号 | (2021)皖0321执26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露文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借款本金24949675.04元及利息(其中期内利息,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0475%,自2018年9月2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6日;逾期罚息,以本金24949703.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6175%,自2018年12月7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1日;以24949675.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6175%,自2018年12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杨红胜、陈文静、何楷、张晓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2000万元承担80%的连带偿还责任,超过2000万元部分承担100%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681元,减半收取93341元,由被告安徽露文粮油有限公司、杨红胜、陈文静、何楷、张晓艳共同负担;被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80456元范围内与其他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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