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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167****78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民初5230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45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绿博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鲍金桥借款本金943724.2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4月16日起,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绿博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鲍金桥律师代理费40000元、保全担保费1392元;三、被告高长礼、明燕、陈立群、吕素芳、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安徽绿博园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长礼、明燕、陈立群、吕素芳、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安徽绿博园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13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331元,减半收取计766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65.5元,由被告安徽绿博园艺科技有限公司、高长礼、明燕、陈立群、吕素芳、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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