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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2167****78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民初3243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39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绿博园艺科技有限公司认可尚欠原告卢歆伟借款本金2997307.94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7月12日的利息为237427.49元,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2019年7月31日前偿还利息140000元,本金2997307.94元及相应剩余利息于2019年10月31日前还清;二、被告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立群、吕素芳、高长礼自愿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安徽绿博园艺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立群、吕素芳、高长礼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卢歆伟有权就剩余全部借款本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5四、原告卢歆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言明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5232元,减半收取计17616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6999.98元,由被告安徽绿博园艺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立群、吕素芳、高长礼共同负担(因前述款项已由原告卢歆伟预缴,被告安徽绿博园艺科技有限公司、怀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立群、吕素芳、高长礼于2019年10月31日前直接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原告卢歆伟)。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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