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50059****26X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9534号 |
案号 | (2022)赣0502执恢1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截至2019年11月15日的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及罚息24981.8元,合计6024981.8元,并应从2019年11月16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承担上述款项的利息直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支付违约金60000元; 三、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 四、被告邓潇、张长、邓淑美、新余市盛诚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9500元,由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邓潇、张长、邓淑美、新余市盛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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