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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059****26XP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502民初1450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32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10-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潇、邓淑美、梁克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小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 二、被告新余市长兴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小梅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邓潇、邓淑美、梁克农承担,被告新余市长兴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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