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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059****26XP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7477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1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6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军货物运输款230519元及违约金30596元,并以欠款230519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按月1%的标准自2019年9月25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及按100元/日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25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2608元、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江西长兴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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