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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渝永川工商经处字(2017)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消除影响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7
    决定机关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川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魏锂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