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80079****268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802民初1225号 |
案号 | (2020)闽0802执恢12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省龙岩市豪迪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岩市龙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代偿款4064168.5元,并支付以4064168.5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9%计算的利息。 二、福建省龙岩市豪迪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龙岩市龙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代偿款398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以1061400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30日自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2.以125860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27日自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3.以166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6日自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三、福建省龙岩市豪迪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龙岩市龙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 四、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活耀、黄衍、曾秋平、谢有凤、黄磊、郭薇薇对福建省龙岩市豪迪化工有限公司应偿还龙岩市龙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全部债务、第三项所确定的律师费中的2526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吉顺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科维净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新罗区乐嘉化工原料经营部、郭肖芙、新罗区博宏化工原料经营部、黄毅、叶活耀、黄衍、曾秋平、谢有凤、叶劭豪、黄磊、郭薇薇对被告福建省龙岩市豪迪化工有限公司应偿还龙岩市龙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债务(本判决确定的第二项全部债务、第三项律师费中的2473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龙岩市龙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福建省龙岩市豪迪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1.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石埠村地号108-12-0252号地块上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2002)第200396号)2.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石埠村环埠路5号的混合结构厂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20030952号)、混合结构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20030953号)、混合结构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20030954号)、钢混结构仓库(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20030955号)、混合结构厂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20030956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二、三项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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