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80079****268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802民初1704号 |
案号 | (2020)闽0802执12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省龙岩市豪迪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龙岩市龙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计算方式:1.以166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 以33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3. 以502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超过年利率24%,则按年利率24%计算)。 二、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活耀、黄衍、曾秋平、谢有凤、龙岩市吉顺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科维净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新罗区乐嘉化工原料经营部、郭肖芙、新罗区博宏化工原料经营部、黄毅、叶劭豪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福建省龙岩市豪迪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若福建省龙岩市豪迪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期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则龙岩市龙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福建省龙岩市豪迪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1.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石埠村环埠路5号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龙国用(2002)字第200396号】,2.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石埠村环埠路5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20030952号、龙房权证字第20030955号、龙房权证字第20030956号),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石埠村环埠路5号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权证字第20030953号、龙房权证字第20030954号)},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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