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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7562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浙0523民初564号
    案号 (2018)浙0523执11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州安吉法院
    执行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4-09
    发布日期 2019-02-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浙江丰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94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2月1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70元(已减半),由被告福建豪迪涂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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