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翟厚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49173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03号 |
案号 | (2015)芜执字第012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芜湖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18 |
发布日期 | 2016-09-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维、段爱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县支行借款本息1539563.25元,并自2015年7月22日始按年利率6.15%给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王维、段爱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14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王维、段爱琴不履行上述一、二项义务,原告依法对其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104元由被告王维、段爱琴、芜湖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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