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驻马店市新亚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70217****647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702民初14039号 |
案号 | (2020)豫1702执24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志伟欠原告张霞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被告范志伟自愿在2019年12月31日前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及2019年12月31日前的拖欠的利息15.3万元;在2020年3月31日前返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按月利率1%); 在2020年6月3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月利率1%); 在2020年9月3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42.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9月30日,按月利率1%); 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借款本金42.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月利率1%);被告驻马店市新亚实业有限公司及河南省晶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三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履行,原告张霞可就剩余借款本息一并全部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三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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