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驻马店市新亚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70217****647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702民初13999号 |
案号 | (2020)豫1702执244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志伟欠原告吕军借款本金105万元及利息,被告范志伟自愿在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5万元及2019年12月31日前的拖欠的利息126000元;在2020年3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按月利率1%); 在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按月利率1%); 在2020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625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6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9月30日,按月利率1%); 在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625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6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月利率1%)。被告驻马店市新亚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晶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三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如期足额履行,原告吕军可就剩余借款本息一并全部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三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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