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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湖)行罚决字[2017]132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开始雇用鲁德凤、王海青、吴兵、杨俊锋、母志松等8名保安员从事北海街道瑬庄小区的保安服务工作,但该8名保安员均无保安证。后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万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绍兴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1
    决定机关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王凌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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