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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U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民终10388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48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7600290】。一、限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创慧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7475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800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9185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 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540元为本金,从2019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谢远芳对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创慧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谢远芳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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