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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U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3执34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8
    发布日期 2021-07-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12601326】。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合羽电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69190元。 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付原告东莞市合羽电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损失[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919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31日起支付按照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曹振峰应对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原告东莞市合羽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东莞市合羽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74元,原告已预交,由东莞市合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曹振峰共同负担7024元;保全费2445元,原告东莞市合羽电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曹振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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