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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U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1858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24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6-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0205615819】。一、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彩创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义达电子有限公司货款53507.50元及利息(货款53507.5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谢远芳对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3.25元,由原告东莞市彩创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义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08元,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谢远芳花共同负担115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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