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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U4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5487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32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7603312】。  一、限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盈豪电线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776.9元;二、限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盈豪电线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1276.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被告曹振峰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盈豪电线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受理费3356元、保全费1284元,共计4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鑫蓝源科技有限公司、曹振峰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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