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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运政罚〔2022〕064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20日13时20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拔茅对浙DH2193罐式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何中秋,车辆所有人是新昌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柴油从西山到拔茅,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进行调查处理。1月26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对俞学云、授权委托书影印件、行驶证影印件、道路运输证影印件、驾驶证影印件、从业资格证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新昌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26
    决定机关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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