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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运政罚〔2021〕0631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27日14时24分,新昌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嵊州市浦东大道三博路GP西1路口对浙DN8166特殊结构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喻汉军,车辆所有人是新昌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该车装运丙烷从新昌中孚燃气到嵊州八里洋,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进行调查处理。12月31日新昌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张天顺、陈哲旻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喻汉军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现场照片、行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对喻汉军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新昌县顺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31
    决定机关 新昌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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