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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环罚决字〔2019〕第3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
    行政处罚内容 该公司生产车间内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处罚如下:一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是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2
    决定机关 平舆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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