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平环罚决字〔2019〕第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该公司生产车间内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未按照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处罚如下:一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是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2 |
决定机关 | 平舆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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