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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锦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8602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5民初12520号
    案号 (2017)苏0115执46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22
    发布日期 2017-11-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科学园支行支付借款本金7989877.60元及利息257125元、罚息84811.34元(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9月27日),并继续支付罚息(以7989877.6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11.25%的年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科学园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0元。 三、被告严海、严欢欢、陈静、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志方对被告南京恒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01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5683元。由被告方共同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方在给付上项款额时应加付此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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