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税一稽罚[2019]40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市昶恒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2015年11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乐某霆,受宁波甬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负责人徐某星请托,为了本公司业务发展和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货物运输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浙江浩大科技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发票代码均为3300131730,号码分别为00409872、00409873,费用项目为代理运费,起运地、到达地为武义—宁波,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33080元、26735元),通过公司对公司账户以及乐镇霆的个人账户转入转出处理后,你公司从中非法获取开票费共计4124元。你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2015年10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乐某霆,受宁波甬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负责人徐某星请托,为了本公司业务发展和牟取非法利益,介绍浙江舟山隆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浙江浩大科技有限公司虚开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两份(发票代码均为3300124730,号码分别为03736476、03736477,费用项目为代理运费,起运地、到达地为武义—宁波,价税合计金额分别为370000元、43235元),你公司从中非法获取开票费2407.25元。你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浙江舟山隆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虚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非法获取的开票费共计6531.25元予以没收,并处罚款6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5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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