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西市监处字〔2020〕第16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第(三)项:“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规定。构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规定所指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726.74元;2、罚款698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06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卢骏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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