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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0073****660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12民初547号
    案号 (2019)苏0812执38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1
    发布日期 2019-1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卢小红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分三部分:1、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3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2、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3、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47元,保全费4170元,合计15117元,由被告江苏省淮安市东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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