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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房)食药监食罚〔2017〕020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6年11月3日、2016年11月7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窦店店销售的“绿宝食用调和油”,在外包装强调了特级出榨橄榄油和葵花籽油;“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 在外包装强调了特级出榨橄榄油和一级芥花籽油。以上两种调和油在配料表中未标注两种油的具体含量,违反了GB7718-2011中4.1.4.1的规定,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举报人要求查处。2016年11月10日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2016年11月14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窦店店,于2016年10月5日分别从北京碧海米业有限公司、北京艾森绿宝油脂有限公司购入“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15桶“绿宝食用调和油”20桶,并销售。“恒大兴安芥花籽橄榄油食用调和油”标签上标注的“芥花籽橄榄油”的产品名称、黄色花朵搭配绿色橄榄的图案设计、“一级芥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的配料等标注,均属于对橄榄油的特别强调;“绿宝食用调和油”标签上标注的“葵花+橄榄”“葵花籽油与特级初榨橄榄油的完美结合”等字样,绿色橄榄果和橄榄叶图案等,均属于对橄榄油的特别强调。至2016年11月9日检查时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一级芥花籽油特级初榨橄榄油”1770元、“绿宝食用调和油”2198元,合计3968元。违法所得3968元。该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968元;2、罚款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05
    决定机关 房山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