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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御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秋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455****716R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4民初4708号
    案号 (2017)苏0104执46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8
    发布日期 2018-08-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御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4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7月2日的利息179679.34元、罚息6235元、复利4926.95元,自2017年7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 二、被告江苏御廷汽车有限公司、南京乔士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陈秋良、李捷对被告南京御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00元减半收取20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00元,由被告南京御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御廷汽车有限公司、南京乔士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陈秋良、李捷负担(被告南京御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御廷汽车有限公司、南京乔士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陈秋良、李捷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预交,被告南京御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御廷汽车有限公司、南京乔士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陈秋良、李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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