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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应急罚〔2020〕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未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0月29日,受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进行特种作业安全检查。检查发现,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派遣第三方宁波星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圆筒炉设备预热器、烟风道焊接项目施工(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2020年全厂停工大修三标段检修施工综合工程合同,合同编号:ZJ-E——2010-0005——GWXAZ;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2020-2021年度芳烃项目装置保运工程合同,合同编号:2020-39-0000-033)。宁波星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刘本富在圆筒炉设备预热器、烟风道处从事热切割作业,经核查发现,刘本富在无特殊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圆筒炉设备预热器、烟风道处从事热切割作业,且动火现场无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现场监护人员。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4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核查,询问了公司主要负责人徐保岳(委托代理人)、应急管理部经理蒋建华、HSE一部副经理徐统益、芳烃一部外主操(现场监护人员)李文超,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资料,核查发现,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现场监护人员李文超不在动火现场,未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企业标准(ZJPC-PSMQE-P3-090)《安全用火管理办法》第4条第5项第5款:用火监护人应佩戴专用标志,用火期间,不得离开现场。如需离开,必须停止用火,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的规定要求。,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04日对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上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现场监护人员李文超不在动火现场,未执行国家和省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发现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存在上述行为后,作出了《现场检查记录》(甬应急检记〔2020〕138号),向该公司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应急责改〔2020〕072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对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未落实本单位作业现场管理制度进行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应急责改〔2020〕072号)1份,徐保岳、蒋建华、徐统益、李文超的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4
    决定机关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