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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皖王面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2276****894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313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6-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秀芝、被告朱长安、第三人安徽皖王面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王桂荣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00元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700000元自2015年9月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00000元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扣除被告及第三人已支付的820000元);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吴秀芝、被告朱长安、第三人安徽皖王面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王桂荣96000元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桂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000元,由被告吴秀芝、被告朱长安、第三人安徽皖王面粉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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