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卫高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3010069****1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114民初230号 |
案号 | (2018)云0114执9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10 |
发布日期 | 2018-07-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容磊、李振可、被告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签订的《标准厂房购销合同》、《标准厂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及2015年1月2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合法有效,双方继续履行。 二、被告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为原告容磊、李振可办理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加工基地一期产业项目A9幢5层A9-501号房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书办理的名字以合同备案为准。 三、若被告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被告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容磊、李振可支付以实际购房款5205508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0.5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办证之日止的违约金。 四、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431元,减半收取计2715.5元,由被告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创业园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余215.5元由原告容磊、李振可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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