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母家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60059****913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603民初3238号 |
案号 | (2018)辽0603执5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0 |
发布日期 | 2018-09-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支付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08539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 驳回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12元,减半收取501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5156元,由被告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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