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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大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8068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3民初6736号
    案号 (2017)皖0103执4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3
    发布日期 2018-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被告黄大和、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李晓平借款本金15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清时止),被告黄大和、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每月支付原告李晓平30万元(支付顺序为先息后本)至款清时止(第一次支付时间为2017年12月10日前支付第一笔30万元,之后以此类推); 二、被告黄大和、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前支付原告李晓平律师代理费75683元; 三、若被告黄大和、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上述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原告李晓平有权就上述全部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27元,由被告黄大和、安徽金东方不锈钢厨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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